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第五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联系驻当地的省人大代表。
省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列席;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时,可邀请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参加。省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积极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及时向有关单位转交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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