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第四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基本形式: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意愿,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
(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与代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并重点联系二至三名在基层工作的代表,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三)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接待代表日制度,定期接待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协助做好接待工作。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可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五)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采取走访、座谈、通信等方式,广泛征求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六)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接待室接待代表,并就代表反映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代表来信反映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八)在每年的适当时候,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有关机关、组织应接受代表的监督。
(九)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查、民主评议、述职评议等活动,可邀请代表参加。
(十)省人大常委会每年的工作要点应发给代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部分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应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并向代表发送有关学习参考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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