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与企业协商处理。
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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