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职工代表提案,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职工代表提案,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