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由职工代表中的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
企业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告知职工(代表),并将有关材料发给职工(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