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每年向本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
(三)参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每年向本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
(三)参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