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依照规定监督、撤换本单位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调离本企业、辞职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补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