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有权参与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质询;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确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四)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有权参与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质询;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确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四)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