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人数应根据企业实际确定。一百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二百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五至十;一千至一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至三;一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总数以不超过五百人为宜。
职工代表应有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女职工和青年职工的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职工代表应有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女职工和青年职工的代表应占适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