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发展规划,投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
(二)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贷款、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制度的制定情况;
(五)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六)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励与福利情况,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七)职工招聘,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评选先进的条件、步骤、数量和结果;
(八)企业公积金使用方案及使用情况,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情况;
(九)企业民主评议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情况,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十)企业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工资收入(年薪)、兼职、住房、用车情况,出国出境人员费用支出情况;
(十一)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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