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
(二)处分和处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三)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情况;
(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六)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同意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七)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业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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