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十九条 国有、集体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各类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各类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从公司工会工作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职工中产生,可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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