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厂务公开的内容可以通过厂务公开栏、企业内部信息网络等进行公布,公布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