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三十条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三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与其他董事和监事享有同等权利。企业各种财务报表应当定期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报,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职工董事对董事会中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见,有权提请董事会重新复议。职工监事参与对公司财务的检查,对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