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三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
(二)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如实反映职工、职工(代表)大会及其联席会议的意见;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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