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企业应当予以执行,否则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