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限制、侵犯职工民主权利或者对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职工、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