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代表违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失职渎职,损害职工民主权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罢免其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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