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四)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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