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军民融合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军民科技创新项目和成果的转化对接机制,加强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的政策引导,完善军民科技规划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民科技成果融合创新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军民科技成果融合转化创造条件。省人民政府和军工企业较多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布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目录,组织开展对接活动,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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