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制定企业标准,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的制定,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的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