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县级报账制,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