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省辖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工程建设进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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