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不得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转为有偿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