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省辖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省、省辖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运行管护等情况的专项检查、中期检查、年度验收、综合考评和项目效益评价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