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审批项目和资金安排,接受社会监督。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举报事项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