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审批项目和资金安排,接受社会监督。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举报事项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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