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省、省辖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农业综合开发中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