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责任单位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检查、验收、举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