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省辖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的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