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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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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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