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制度。开发县是指具备农业综合开发条件、经国家批准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县(市、区)。开发县的新增、恢复、暂停、取消、退出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