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省辖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健全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和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农业综合开发的重大事项,做好投资和政策的衔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