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省辖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应当符合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并同有关行业规划相协调。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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