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省辖市、开发县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省、省辖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科技、畜牧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省、省辖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开发的具体工作。
开发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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