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推广项目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花卉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推广项目,包括农业优良品种、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