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县的乡(镇)人民政府、中型灌区管理机构等可以向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申报土地治理项目。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土地集中连片,有增产潜力;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有明确的区域范围,项目区集中连片,具备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态具有明显效果;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在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前,须经项目区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村民对自愿筹资投劳的意见,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