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体现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以生产、加工、销售当地优势农产品为主营业务;
(二)申报单位或者其控股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申报单位经营期在2年以上,经济、财务指标等符合有关要求;
(四)申报单位与当地农户建立了生产、加工、销售的利益联结机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体现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以生产、加工、销售当地优势农产品为主营业务;
(二)申报单位或者其控股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申报单位经营期在2年以上,经济、财务指标等符合有关要求;
(四)申报单位与当地农户建立了生产、加工、销售的利益联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