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申请立项的土地治理项目,经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报省辖市、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审定,分别编入省、省辖市、开发县土地治理项目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