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发布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投资指南。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投资指南,向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根据上级审批确定的项目,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逐级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备案。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投资指南,向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根据上级审批确定的项目,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逐级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