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的实施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等管理制度。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和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由开发县或者省辖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期限、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实施地点、开发规模、资金筹集和使用以及项目完成情况,应当在项目区公示,不得擅自变更。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和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由开发县或者省辖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期限、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实施地点、开发规模、资金筹集和使用以及项目完成情况,应当在项目区公示,不得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