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验收。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单项工程竣工项目进行验收;省辖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进行验收;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抽查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情况,资金到位和村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档案管理情况等。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情况,资金到位和村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档案管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