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应当明晰产权,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办理移交手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各项管护制度,保证项目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可以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并依法签订合同。通过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确定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为项目区农民提供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镇)、村各级组织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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