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各项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的指导和监督,搞好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