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经费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等原则进行筹集,不足部分,可以申请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从提取的工程管护经费或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工程管护费中给予补助。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配合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工程管护资金发挥有效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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