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投入,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鼓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进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鼓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进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