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省辖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建设,统筹相关涉农项目资金,实行规模开发,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效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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