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
(一)国家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二)省、省辖市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和专项资金;
(三)除财政配套资金外,省、省辖市、开发县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土地治理的土地出让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以物折资或者投劳折资;
(五)通过财政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的金融、社会资金;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资金。
(一)国家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二)省、省辖市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和专项资金;
(三)除财政配套资金外,省、省辖市、开发县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土地治理的土地出让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以物折资或者投劳折资;
(五)通过财政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的金融、社会资金;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