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推广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管理的要求;
(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科研推广能力、技术依托单位;
(三)推广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地域适应性、技术先进性以及推广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
(一)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管理的要求;
(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科研推广能力、技术依托单位;
(三)推广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地域适应性、技术先进性以及推广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