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十一条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十一条 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应当通过监测予以认定。
监测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应当以行业平均成本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省辖市、县(市)价格管理部门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生产经营者作为监测点,会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监测。省辖市、县(市)的监测结果由上一级价格管理部门认定。
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管理部门的监测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