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十二条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十二条 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上浮的幅度,应当根据认定的监测结果,结合该商品或服务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以及所处的地区、行业、档次、环节、时间予以规定,并在固定的大众传播媒体、场所适时公布。
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上浮的幅度,省价格管理部门有规定的,省辖市、县(市)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幅度;省价格管理部门没有规定的,省辖市、县(市)可自行规定适用的幅度,经上一级价格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全部法条